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慈善文化公益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开展慈善文化公益宣传活动,加强慈善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增强公民慈善意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区域性的慈善(联合)总会以及相同慈善活动领域的联合型、行业性组织。

  慈善(联合)总会等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七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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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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