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召开“疫情中的慈善法治”网络会议
2020年3月3日,我所召开了主题为“疫情中的慈善法治”的网络会议,杨道波主任主持了会议。
与会专家就疫情中慈善财产的归集与调配;医疗单位求助与募捐的界分;善款的委托与转赠;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等进行了讨论。由于时间限制,部分复杂问题的研讨尚不充分,仍需认真倾听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见解,进一步了解事实和等待有关部门的澄清方可推进。
1.慈善财产的归集虽属应急状态下对于防控物资的统筹安排,但是的确限制了其他慈善组织慈善财产的自主处分权,同时仍应尊重捐赠人意愿。不过,民政部第476号文的适用仅限于慈善组织往湖北省武汉市捐赠的防控物资,对于捐赠于武汉市之外的其他地区不受限制。《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可见,《慈善法》对于应急状态下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职责已经有所考虑。有关方面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应当恪守该规定,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供需求信息;二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法》充分考虑到慈善财产的属性,既有一定公共性,同时又属于慈善组织财产。即便由指定的五家慈善组织统一接收,并非转赠给了这五家慈善组织,也不能想当然认为是交给了协调机构。当然,政府可以委托慈善组织代为接收给予自身的捐赠。对于防控物资的统一调配,是对于《慈善法》第三十条的突破。
2.医疗单位求助与募捐的界分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救助过程中,医疗单位无法通过市场和有关部门获得必要的防护物资,严重影响病患者的救治和医护人员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医疗单位应当有权利向社会发出求助。被指定的医疗单位对于特定病患者的救治不是在开展日常的医疗活动,具有政治性、紧急性和公益性。当然,从外观看,其求助行为与慈善法所称慈善募捐有一定相似性,都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是希望获得社会的一定捐赠。但是,实践中,发出求助信息的几家医院并没有明显的劝募表达,主要是展示自身实施救治活动的需求。
3.有的省市通过文件形式要求各县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将各自募集到的捐赠湖北或武汉市防控新冠肺炎的善款逐级汇总到省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统一转湖北省或武汉市统一接收单位,那么该省各级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将善款集中汇转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会议认为,这是一种为了方便湖北方面接收的民事委托行为,不是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之间逐级转捐赠,应由湖北统一接收的慈善组织分别开具相关票据。因为省市县的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属于内部流程。县级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的善款来源于千千万万个个别捐赠人,县级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如果转赠市一级红十字会或慈善总会实践中难以征询捐赠人意见。上述集中汇转湖北方面的做法也与《慈善法》所规定的可以转赠的情形不相符合。
4.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9号)。这一最新税收政策,改变了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尽管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仅仅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在未获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情况下,作为省部级单位仅靠一个通知,就改变了“法律”或者“规章”的规定,其合法性值得商榷。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上述问题更加清晰。
最后,会议决定,疫情期间我所将继续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加强研讨,为完善慈善法治,贡献自己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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