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李永军参加“慈善法律制度借鉴与研究——《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暨慈善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

 

  12月19日,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发起举办的“慈善法律制度借鉴与研究——《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暨慈善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新建楼237会议室召开。

  研讨会上,除了各位嘉宾代表精彩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副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吕鑫主任、李德健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林少伟副教授、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所李永军副主任等对于《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进行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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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军副主任借用发生在聊城本土的慈善案例、“同一天生日”案例等对于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之间的关系、慈善募捐平台、网络慈善募捐、慈善募捐伦理,慈善募捐的监管以及慈善募捐的计划与风险等进行了讲解。

  根据《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中“慈善筹款:受托人义务指引”(CC20),慈善实体履行筹款义务的原则有六项:有效的计划、监管筹款人、维护慈善实体的信誉、资金和其他财产、确定并确保遵守专门适用于慈善筹款的法律法规、确定并遵守任何适用于慈善实体筹款公认的标准、公开和负责。在该六项原则项下《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有丰富而细致的关于慈善实体筹款的规则与标准要求,对于我国慈善募捐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

  根据“慈善筹款:受托人义务指引”(CC20),慈善募捐人应该制定反映慈善实体宗旨的筹款整体方案,有配套的制度和监管计划。慈善募捐人的计划至少包括拟使用的筹款方法、将使用的资源以及成本、慈善实体可能面临的财务、信誉和其他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或管理这些风险、慈善实体筹款如何反映其价值观、对于高风险领域工作进行详细且批判性的审查,所有受托人不得让慈善实体遭受不应有的风险。以文件的形式对于职员授权和监管。知道如何与志愿者共事。必须设立足够的配套体制,确保慈善组织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协议能保证慈善实体的最大利益;不允许向商业合作伙伴支付超过相对于筹款基金过高的报酬,充分遵守适用的特殊法律要求。必须对于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该合作伙伴的偿还能力、完整性、信誉以及达到可接受标准的能力。有些给慈善组织的捐赠是为了进行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有受托人应该警惕任何可疑的捐赠。干预任何未经允许以慈善组织名义进行的倡议。未经授权使用慈善组织名称可能会损害慈善组织信誉。受托人在慈善筹款倡议时应当提供慈善实体的身份及活动;筹集资金的目的及如何使用;倡议的任何次要目的;如何捐赠;捐赠给付协议;费用有何扣减等。作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监管辖区内所有类型的慈善筹款;依据准则就筹款相关问题和投诉做出裁决;通过登记促进慈善实体对准则的遵守;必要时合理行驶更广泛的制裁权——包括公开谴责、终止命令、强制培训以及取缔以后的筹款活动。

  通过参加“慈善法律制度借鉴与研究——《英国慈善委员会指引》暨慈善法实施两周年研讨会”,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所对于英国慈善法制的状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深化了对于慈善法学诸多基础问题的认识,了解了当前慈善法学界的理论动态。对于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所将继续予以回顾和深入研究,使其在我省慈善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8-12-2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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