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从“扫楼”到打斗,“两筹”何以这样拼? ——论公益众筹的公益性及平台与商业的关系
一 引言
2020年4月13日上午,互联网筹款平台水滴筹的员工,殴打同为互联网筹款平台的轻松筹员工一事,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轻松筹”和“水滴筹”是当今中国两大互联网筹款平台。当然,中国不仅有“轻松筹”、“水滴筹”,据说还有爱心筹、无忧筹、容易筹和悟空筹等等。“轻松筹”和“水滴筹”同时又都是民政部遴选的慈善募捐平台,可见其曾经在技术上和服务上比较规范,然而近年来两平台依托的公司在运营方面屡屡不甘寂寞,引发不少争议。2019年12月初水滴筹“扫楼”事件刚刚平息,水滴筹又蓦地因上演全武行再一次闯入人们的视野。假如为了公益,他们何以至此?他们是为做公益而争,还是别有企图?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嘴上说的都是道义,心里想的都是生意!”“慈善是假,生意是真”“这是产业?需要抢客源?”“很好的救命平台在某些利欲熏心的人操作下臭了”等等。这些评论着实让人担心,虽然公益众筹平台一个个高举公益慈善的大旗,但有些平台下作的操作可能让公益慈善背上欺诈、敛财的黑锅。
二 公益众筹的公益性质
公益众筹平台的设立源于网络个人求助的兴起,而个人求助本身不属于公益慈善应当没有争议,求助者无疑是为着自己的利益,不能说他在做慈善。但是,捐助者和公益众筹平台显然具有公益慈善的性质。从求助人角度来看,其是特定的个人,利益是私益,但从捐助者角度,捐助者是不是在为了私益在捐赠?表面看是为了求助者的私益,其实也能实现求助者的私益,但这只是实现利益的一个方面,因为大多数捐助者是怀着一颗公益心在做公益的活动,从捐助中一般仅仅可以获得爱心的满足,通过对个体求助者私益的实现达到为社会公共利益做贡献的目的,个体的私益是其做公益的路径选择,其行为不是互益,也不同于民法上的赠与。不是互益,不必多说。对于捐助者,受捐助的人一般都是偶然所遇的陌生人,而民法上的赠与往往基于某种情感发生于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民法上的赠与一般是一人对一人,涉及的主体普遍较少,而公益众筹中的捐助者与受赠者往往是无数人救助一人。民法上的赠与,受赠人未必是因某种困难需要救助的人,而公益众筹中的求助者则一般是因大病遭遇严重经济困难需要帮助之人。民法上的赠与一般不通过中介组织,而众筹平台虽然好像仅仅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但由于其规则制定权的行使,管理功能的强化,在一定意义上,越来越像中介组织。众筹平台无疑有公益慈善的性质,从《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慈善法规的规定和体现的精神可以看出。也就是,从整体而言,公益众筹是因个人求助引发的公益慈善活动。我们应把因大病发起的公益众筹看作一个整体,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而不应孤立看待个人求助,把个人求助与捐助和公益众筹平台割裂开来。《慈善法》没有规定单纯的个人求助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公益众筹从整体来看属于公益慈善,那么《慈善法》无疑出现了重大缺失。把公益众筹中的个人求助、捐助与公益众筹平台的相关规则,当然还需深入研究,充实到《慈善法》,使之不断完善,是未来应做的工作。个人求助本身虽然不属于慈善法的范畴,但由于个人求助与慈善活动紧密相连,是与慈善活动密切相关的活动,也可以成为慈善法规的重要内容,这也是为什么目前一些地方慈善法规将个人求助和公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纳入其中的原因。另外,从慈善法学视角,公益众筹平台所提供的应属于慈善服务,其服务对象是求助人与捐助人。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当前的《慈善法》中“慈善服务”一章主要规定的是慈善志愿服务的内容。
三 筹款平台与商业的关系
商业组织通过做公益追求一定合理回报是可以理解的,如通过做公益为本商业组织获得良好的声誉,提高了本商业组织的知名度,但倘若把做公益当成作本商业组织的主要业务就成为了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一说起轻松筹、水滴筹等,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它们是公益众筹平台或大病求助平台,而一般不会想到它们所依托的公司的其他业务,在宣传材料上也不显示它们依托的公司还有其他业务,但是事情很简单,如果没有其他商业业务的支撑,如何实现它们宣称的“筹多少给多少,完全免费”呢?以水滴筹为例,水滴公司的业务除了水滴筹之外,线上还有水滴公益、水滴保险商城(水滴保)与水滴互助三大板块。问题还在于它们将自身的商业业务和公益活动建立了直接联系,比如一边以“志愿者”的名义提供公益众筹服务,一边推销保险业务,根据做成的保险业务提成,这就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这些商业组织性质的判断。表面是在做公益,但是谁知道它们安的是商业的心还是公益的心?也许会辩解,这是以商业养公益,的确只有持续性的资金支持,公益慈善才得以长久,但是完全可以把做公益性质的平台切割出去成立一个单独的公益组织,干干净净做公益,这并不困难,何必将商业的和公益的放在同一个组织体里面呢?从另一方面,公益组织也是可以做一点点商业活动的,如公益性图书馆里向读者出售咖啡或冷饮,并不影响该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人们不会认为这是一家咖啡厅;环保组织出售一些志愿者宣传环保理念的手工作品,也不会影响到环保组织的公益性质,人们也不会认为那是一个卖手工的商店。目前,关于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或投资活动已经有了细致的法律规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但是,对于商业组织如何从事公益活动目前尚无专门规定,笼统地说应当依据《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这是非常正确的,像公益慈善捐赠的规定就比较全面,但是如上所述,类似于公益众筹这样的慈善服务还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当然,商业组织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也可以通过公益信托或慈善信托的方式。
四 结语
本文没有对于公益和慈善进行界分,无碍宏旨。从整体上而言,公益众筹从属于公益慈善,这是一个基本的结论,但是它却由商业组织操作,因而突出了公益慈善与商业或商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公益众筹平台依托的公司是否社会企业尚不能断言,尽管其自称社会企业。康晓光说,权力和资本企图使公益成为自己称心应手的婢女,指出了公益商业化的不健康倾向。慈善与商业存在如此深度的融合,以至于清晰的区隔成为必要。无论商业组织做公益还是公益组织做商业都不能喧宾夺主,混淆组织的性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康晓光:公益商业化、政商合流阉割公益,被滥用的社会企业是其“抓手”,公益慈善论坛,2018-10-22。
(李永军,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高校慈善文化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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