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敏:善良很贵,请别浪费!
一
24岁、身高1米35、体重43斤、父母双亡、省吃俭用给精神病弟弟治病、自己身患一种罕见病。看到这一连串信息,读者们会好奇,这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又发生了什么事情呢?她叫吴花燕,是贵州的一名大三学生。2019年10月初,因身患多种疾病,吴花燕被送到医院救治。在病友的建议下,吴花燕在网上发起了求助,希望能够筹集20万元治疗心脏瓣膜。经过媒体报道后,无数爱心涌入,不少好心人赶到医院探望,也有不少慈善机构主动联系她和她的亲属。其中,名为“9958”的慈善机构主动联系到了吴花燕的弟弟,称愿意帮他们筹款,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某公益平台开始筹款,短短5天时间,便筹得600443元。但吴花燕本人及家人亲友,却是在该筹款项目发布之后才知道。此外,“9958”还先后在另外一个公益平台发起两期总计40万元的爱心筹款。这40万的筹款,吴本人也并不知晓。一个名为“XX听新闻”的机构,也在吴花燕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护燕行动”之名,在抖音平台上用二维码收款的方式,为吴花燕筹款,并发布视频,称45万余元爱心款“已亲自交至吴花燕”。但吴花燕并没有收到捐款。在收到质疑后,“XX听新闻”又介绍:“我们今天(10月31日,笔者注)也已经和小花燕当面沟通对接了善款的详细情况,这笔善款会尽快打到她本人的账户中!”2020年1月,吴花燕因病情恶化去世了。然而,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先后为吴花燕筹得了100万捐款的“9958”平台仅给她所在的医院拨付了2万元,“XX听新闻”募捐的45万元爱心款至今也没有交付,也永远不需要交付了。
看到这里,大家不禁要问:“9958”、“XX听新闻”是什么机构呢?“9958”全称为“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以下简称9958),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的项目之一。儿慈会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是个慈善组织。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上无人监管抚养的孤儿(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流浪儿童、辍学学生、问题少年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XX听新闻”是浙江广电所属的机构媒体账号,是个商业机构。这两家机构尽管性质不同,但是在为吴花燕筹款这件事情上,行为是一样的,就是众筹。众筹起源于美国,英文为crowd-funding,又叫大众筹资或者群众募资,一般是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发起募资,用来支持灾后重建、公益捐助、竞选、创业、艺术创作、设计发明、科学研究等各种活动的行为,如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等等。还有一种社会大众比较熟悉的就是慈善众筹,一般是遇到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出求助信息,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取社会资源,大家比较熟悉的网络平台有轻松筹、水滴筹等。在这里请问各位读者一个问题,如果您看到了水滴筹或者轻松筹这样的平台上发布的求助信息之后,捐了款,您是否觉得自己做了慈善、帮助了有需要的人呢?十有八九您会觉得是。其实包括我在内的大多数人,都会将自己捐款给网络上求助的人或家庭的行为认为是慈善行为,那么什么是慈善呢?在传统文化典籍中,“慈”就是“爱”的意思,如孔颖达疏《左传》有云: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业;又曰:此为爱之深也。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解释:慈,爱也。尤其指长辈对晚辈的爱抚,即所谓“上爱下曰慈”。“善”的本意是“吉祥,美好”,即《说文解字》中的“善,吉”,后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慈善就是救贫济困。通过对于慈善的理解和解释,我们的确可以认为我们捐款的行为就是在做慈善。但是,这不是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也许有读者会说,只要我们献了爱心帮助了有需要的人,是不是慈善法上的慈善不重要啊。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社会上的一些“慈善”乱象,一如为吴花燕筹款100万的9958只拨付了两万,“XX听新闻”所收到的45万元一直没有拨付,还有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不起钱就赔款众筹的等等,已经让慈善行为变了味,让我们的爱心受阻,甚至因此让我们对所谓的慈善行为产生了怀疑,进而打击了大家的善心、善举。当“捐还是不捐”成了一个问题的时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反而可能陷入无助。那么,9958和“XX听新闻”为吴花燕筹钱的行为是慈善行为吗?钱款用途是什么?没有使用的钱款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二
接下来我们就从慈善法中找找答案。我们先来看看慈善法中的几个概念。
第一,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慈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二,慈善组织。慈善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慈善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一条: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为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的范围是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慈善组织自依法登记满两年可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具备资格即可以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筹得款物。
第四,慈善捐赠。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自愿性、无偿性以及基于慈善目的是慈善捐赠的三大特征。
第五,互联网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他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在了解了上述规定之后,接下来分析一下9958和“XX听新闻”为吴花燕的筹钱行为。正如上文所述,9958是中华儿慈会的一个项目,儿慈会是民政部认定的慈善组织,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如此说来9958通过具有募捐资质的某互联网公益平台进行的募捐行为理应受到慈善法的规制。但是,9958为吴花燕募捐的行为却不是慈善法上的慈善募捐。尽管9958具有慈善募捐资格,也通过了法定平台发布了信息,但是慈善法上的慈善募捐最根本的要求是“利他性”,仅限于为不特定群体或某个公益项目募捐,不是为某个人的求助进行募捐,募捐来的款物经过必要的特定化程序最终交付受益人,而不是直接用于某个特定人。比如,某慈善组织为某地区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所做的募捐,募得款项用于该地区所有先心病患儿的手术费用,此为典型的慈善募捐。慈善组织之所以不能为特定个人募捐主要在于免税的规定,国家赋予慈善组织免税的前提是公益,为个人募捐是非公益,如此就会失去免税的权利。而作为慈善法上的慈善组织为某个特定人发起的募捐,严格来说具有违反慈善法之嫌。
再来看看“XX听新闻”的筹钱行为。“XX听新闻”是一个商业机构,本身并不具有慈善组织的性质,更没有募捐资格。虽然“XX听新闻”为吴筹款时使用的是浙江慈善总会的微信、支付宝的二维码,将性质确定为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吴的治疗救助,资金均在浙江省慈善总会,但是从法律上来说,“XX听新闻”只是借用浙江省慈善总会的名声和资源而已,并且“XX听新闻”并没有将款项打入吴所在医院账户,更没有进入吴的个人账户。“XX听新闻”为吴花燕筹款的行为同样不是慈善募捐。且浙江慈善总会作为慈善法上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权就个人的求助进行募捐。
总结一下,无论是9958还是“XX听新闻”,其为吴花燕筹款的行为并非慈善法上的慈善行为,均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范畴。吴花燕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希望得到帮助的行为是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是为了解决自身或者家庭、朋友存在的困难而进行的行为,如求医求学等,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虽然个人不具有慈善募捐资格,不能公开进行募捐,但是法律不禁止每一个人或者家庭在遇到困难时,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求助,这也是人的本能。所以个人求助于网络,成了最为便捷的募款方法。慈善法对此做了开放式的规定,即个人可以在网络平台或者媒体上发布求助信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网络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各方都有意无意的回避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捐助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捐赠的公众。
目前,发布募捐信息的网络平台分为两类:一类是登记在册的,即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共有20家。慈善法规定,这些平台应当对利用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募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它们有义务和责任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进行把关。另一类是就是除了20家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该类募捐肯定不属于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对于登记在册的20家平台而言,其行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慈善组织合作进行的公开募捐,受慈善法规范;另一类是自己发布个人求助者的求助信息,这与上述20家平台以外的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行为性质相同。事实上,网络平台充当的是第三方即中介的角色(为了表述直观,本章用中介这个词)。借助于网络平台,个人求助者的信息会广泛的即时传递给公众,而且现在爱心人士特别多,希望做善事,因而互联网这个工具,将个人经济需求与爱心奉献联系了起来。只要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很多人就会慷慨解囊,小爱汇聚成大爱,解决求助人的燃眉之急。9958、“XX听新闻”帮助吴花燕筹款,汇集社会各界的爱心,本质上也是这样。此过程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个是捐款与被捐款人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平台的权利义务。
网络公益(慈善)众筹中,捐款与被捐款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法律上的附义务赠与关系,受到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有关赠与人与受赠人权利义务规定的规制。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赠与方一旦完成了赠与行为,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均不能撤销。个人因某个特定原因求助于网络进行的众筹,实际上是附义务赠与,即在赠与合同中附加了目的性要求,如治病。也就是说大家所捐的钱仅用于你求助的目的,治病的钱就只能用于治病,不能用于解决家庭其他生活的困难,求助人不能从众筹当中获得额外利益。依上述规定,无论是9958还是“XX听新闻”,为了确保众筹款合乎求助人宣称的求助目的,应将筹款打入医院账户,而不是直接转给求助人或者家属。对于剩余款项或者原路退回,或者转赠。
求助人需要救助与捐赠人具有捐赠意愿之间,隔着一个信息连接的空白地带,网络平台恰好能打破地域、时空的界限,将两者联系起来。而且对于拓宽社会救助范围、民间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既然网络平台、媒体等要充当起这个角色,根据《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等规定,其在发布信息时就负有审核、甄别求助人真实信息的义务,向公众公开求助人真实详细信息的义务,设置救助上限,进行风险提示和责任追溯以及该求助不属于慈善捐助的说明。但是,网络平台为了更加吸引社会关注,有时候会夸大甚至虚构求助人的实际情况。例如,网络平台为吴花燕筹集善款的文案是:“吴花燕1天只花2元钱,5年都是吃着糟辣椒拌饭”,且筹集款项用于其心脏手术。事实却是,有一天她仅花了2元钱。这样的信息会不会误导我们呢?同时,求助者也常常会夸大自身的困难情况,误导爱心人士。我们来看看郭德纲弟子吴帅的众筹。
2019年4月,德云社34岁的艺人吴帅,突发脑出血,被送进医院,随后动了2次手术,花费大概7万元。术后其妻子称因家庭收入不够药物和治疗的开销,在民政部认证的网络平台上发起众筹,目标金额是100万。许多热心网友帮忙捐款和转发,很快账户就有了148184元。但是很快网友们也发现了问题:吴帅是北京户口,有医保,家里父母有退休金,两位老人的退休金一个月将近1万元。并且家里还有两套房子,一辆车,公司德云社和郭德纲,都有给予一定帮助,吴帅的父母也出了15万。也就是说,用公司+其爸妈资助的钱,再加上医保报销,支付医疗开销,问题不大。为什么还要筹款呢?再看看吴帅妻子张泓艺发出的众筹钱款用途的解释:
天坛医院附近整租两居,(4500-5000/月)两年费用大概12万;
护工一名(5000-8000/月),依恢复情况判定,暂定半年4万左右;
针灸推拿(3000-5000),暂定三个月,1万左右;
颅骨修复手术,4-10万;颅骨修复术后康复治疗费用暂时不详,预估5万左右;
定期复查,费用不详;
长期服药,费用不详;
康复理疗,费用不详;
……
这不解释还好,一解释,直接把网友们炸毛了:合着你这病了一次,连租房、请护工、康复理疗等的所有钱都要算到网友头上啊?网友们大呼被骗的同时还发现,吴帅22岁的小娇妻用着最新款的手机。在质疑声中,众筹被叫停,数额定格在148184元。对此吴帅妻子反问:“众筹本来就是自愿原则谈何骗人?”“没有逼捐过任何一个人,也没有骗过任何一个人。”是啊,她的确没有骗人,也没有逼捐,但是却看到了社会大众的善良,利用了大家的善良,而且在一个具有慈善公益募捐资格的网络平台上众筹,或多或少都有误导的嫌疑,总不能要求每一个奉献爱心的人,个个都像福尔摩斯,每一次捐款前先用十八般武艺去查查辨别出哪个人是真需要帮助,哪个是假的吧,况且,我们一普通老百姓也没有这个能力,您说是吧?而且,网络平台利用广大爱心人士对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模糊认识,让基于对平台信任和对求助者的同情而捐钱的人的爱心一次一次被消耗,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其结果会不会像极了“狼来了”的故事呢?
三
接下来,我们要谈谈“钱”的问题。一个是“管理费”,一个是善款的使用。先请问大家一个问题,无论是慈善捐款,还是个人求助捐款,是不是所捐全部款项都一分不差的交到被捐助人手中呢?也许读者会说,应该全部都给被捐助人吧。这个理解又是误解。作为第三方中介,活儿可不是白干的,无论是网络平台或者是慈善组织都会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例如,9958西南执行团队为吴花燕筹款过程中,在“进展报告”中表示,“本案例项目,将收取筹款额的6%作为项目执行成本费用……”。那么收费合法吗?答案是肯定的。开展慈善活动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绝大多数慈善机构是民间组织,不享受国家拨款和经费补贴,其人员、场地、管理等支出需要费用,提取管理费是为了维持其自身运作和更好的实施慈善项目,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慈善法对此做了规定,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10%是管理费提取的法定上限,在此范围内捐赠双方可以约定具体比例,尤其是单笔捐赠数额比较大的时候。对于民间的捐赠,由于不受慈善法的约束,因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通常会参考慈善法的规定,常常少于10%。因而不仅仅是作为第三方中介的9958,无论是从事慈善活动还是民间个人救助,第三方平台有权提取一定管理费。
在明确了管理费之后,我们要探讨一下善款的使用。如果是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捐助,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如果捐赠人发现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可以举报,民政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如果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当时的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若没有约定,则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个人救助类的捐款,由于在性质上属于赠与法律关系,钱款捐出后,权利随之转移,就现有法律规定而言,除非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否则只有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在一般情况下,钱捐了就捐了。如果求助者能够把钱都用在求助需要上,那就是实现了善款的目的。如果善款远远多于实际需求或者已经无法用于实际求助人,该如何使用呢?应该原路返还或者转赠其他类似的求助。就吴花燕这个案例而言,9958募集了百万善款,除去已经拨付的两万,和提取的管理费,剩下的90多万去向是什么,有网友致电“9958”询问,其客服电话回复称,目前筹款还在机构为吴花燕开通的账户下,由机构暂管,后期会与吴花燕家属进行沟通,或用于吴花燕弟弟治疗。后续筹款的使用情况会向社会各界公开说明。同时,也有捐赠人表示,愿意将这些钱转捐给有必要的孩子,但“9958”回应称,“我们此刻不能做出转捐,是由于还没有和吴花燕家属确定下来。”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该善款无论是原路退回还是转赠均无需和吴花燕的家人协商,而是9958依法行事。至于“XX听新闻”所筹集的45万元善款,浙江省慈善总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筹款时使用的的确是浙江慈善总会的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目前45万元还在浙江省慈善总会,有参与募捐的网友说想要退钱,后续将充分了解捐款者意愿,决定是退钱还是将捐款用于吴花燕的弟弟或者其学校。到目前为止,9958和“XX听新闻”以及浙江省慈善总会对慈善款的使用,均没有进一步公开信息说明。
对于个人求助捐款是否能够要求退回的问题,虽然合同法仅规定了几个特殊条件,但是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前两年的“罗一笑事件”。罗一笑是一个5岁的小女孩,2016年9月初被查出白血病,治疗费用高昂,且不能保证效果。2016年11月23日,罗一笑病危进入重症监护室,其父亲,深圳本土作家罗尔以救救孩子为名,选择“卖文”筹款。罗尔与小铜人公众号合作,于2016年11月25日推出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文章,刷爆朋友圈,读者转发一次小铜人给笑笑捐一块钱,文章同时开设打赏功能,赞赏金全都归笑笑。于是全国网友纷纷慷慨解囊,进行爱心接力,不到半天阅读量就突破10万+,赞赏金达五万元上限,当天赞赏功能暂停。午夜过后,赞赏功能恢复不到两小时,阅读量突破100万+,赞赏金再次达到五万元上限。仅11月30日凌晨腾讯开通的捐款通道,已经收到捐赠200多万元。11月30日早上7点50分,罗尔通过合作公众号发文称所需医疗费已足够,请大家停止赞赏和其他捐助。最终筹款额达到260多万元。2016年12月24日,罗一笑走了。网友们还来不及悲伤,罗一笑的父亲罗尔就被曝出深圳有3套房,2台车,资产几千万,同时经营着一家广告公司。当记者采访罗尔的时候问:“你为什么不卖房子,去救自己的女儿?”他说:房子是要留着我养老的,暂时不能卖,我当然要把我们自己的退路准备好……而且,据深圳儿童医院公布的治疗费用,罗一笑实际治疗花费除去医保支付,自费部分仅有36193.33元。这一彻头彻尾的网络营销,瞬间点燃了所有网友的愤怒。12月1日,在政府的介入下,共计2626919.78元的所有打赏、捐款全部原路径退还给网友。但这真的只是钱的问题吗?这是在消费大众的善良啊。最终将使社会失去最宝贵的彼此信任。
四
网络上利用社会大众善心,骗取捐款的行为还有不少,对于骗捐的行为,涉及违反以下法律。第一,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法的规制范畴,但是打着个人求助的幌子进行公开募捐的行为,却是慈善法所禁止的。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筹集的善款根本没有用于当时求助的目的,如治疗疾病、读书等,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而无论是依照慈善法还是依照合同法,为骗捐而捐款的爱心人士都可以要回自己的捐款。第三,如果个人求助时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构事实,利用人们的善良和同情心,面向公众骗取钱财,除了钱款数额,若其他条件具备、事实清楚,则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方法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最终骗取的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诈骗罪以目的实现为结果,即使款项全部退还,罪名依旧成立。
2017年,黑龙江一名小女孩在练习舞蹈时受伤瘫痪。在送往医院治疗后,女孩妈妈发布了一条卖房信息。随后很多爱心人士自发帮她发起了筹款,很快就筹到了60万。感动之余,她承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动用这笔善款,若孩子有所好转,一定全部返还。这个家庭每月收入五千,而女儿每月治疗花费在六千左右。可即便如此,她花光了自己所有积蓄,又找亲戚借钱,也始终没有动用那笔善款。一年以后,她兑现了自己承诺,返还了全部善款。很多人不理解,觉得没有必要。可她不想就这样滥用别人的善良,她说:“我觉得爱心和善意永远都只应该被珍视,被传递,永远都不要被辜负。”
是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优秀传统的光芒一直指引着每一代人去默默实践、发扬光大。善良是强大的,也是脆弱的,如果我们不细心呵护,“善心、善举”一旦被伤害,重建就难了。现行慈善法并没有将互联网公益众筹纳入调整范围,日益增多的通过互联网求助以及大众通过互联网捐赠的行为因为缺乏法律的规范而屡屡引起争议,社会各界都应当清醒地认识上述争议对慈善事业的“杀伤力”,希望立法机关能适时的做出法律安排。通过法律的保驾护航,我们这些善良的人在善良中加点理性、加点锋芒,慈善组织、第三方平台多些自律,多尽一份责任,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呵护来之不易的信任,慈善事业一定会走的更远。
五
最后要提醒各位有爱心的读者们,如果您向慈善组织捐款了,无论是个人名义、企业名义还是组织名义,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无论是在境内捐赠还是境外捐赠,都享受。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慈善组织有依法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义务。所以大家通过慈善组织捐款捐物的时候,记得留一份捐赠证明。
(宋敏,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美国休斯敦大学访问学者。本文是作者承担的省社科联科普项目“法眼看生活”书稿中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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