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定向捐赠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在新型冠状病毒席卷全国的大背景下,抗击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民慈善热情被充分激发,社会机构或者企业以及爱心人士积极踊跃捐款捐物为抗击疫情奉献自己的力量。2020年1月31日,一篇“莆田系医院获赠1.8万只N95口罩”[1]的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也把湖北省红十字会推上了风口浪尖。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于2020年1月30日公布的《物资使用情况》表格给出的相关数据,其中发放给没有直接参与抗疫、疑似“莆田系医院”的武汉仁爱医院1.8万只N95口罩,而同时发放给抗疫一线医院的武汉协和医院只有3000个。这也是湖北省红十字会引起广大网友不满的主要原因。2020年1月31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国内物资捐赠工作人员回应称,“部分物资为定向捐赠”。[2]由此,定向捐赠问题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下面就“定向捐赠”及其相关问题从法律层面给予探析。

一、定向捐赠的概念诠释

定向捐赠属于慈善捐赠的范围,必须符合慈善捐赠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3]相对于非定向捐赠,如果捐赠过程中操作不当,定向捐赠更容易出现违背慈善目的之情形。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正确认识定向募捐。

第一,定向捐赠必须是基于慈善目的,符合慈善活动的基本要求。《慈善法》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4]不论是接受捐赠的对象是谁,定向捐赠财产的最终去向必须包括在上面规定的六种公益活动范围之中。

第二,定向捐赠必须基于捐赠人的意愿而确定接受捐赠的对象。同样是基于慈善目的,非定向捐赠是指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可以根据自己慈善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捐赠财产的使用;而定向捐赠更能直接体现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更有利于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达成。

第三,定向捐赠中指定的受赠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捐出来用于慈善事业,法律赋予捐赠人广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5]《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6]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捐赠人拥有指定特定对象作为受赠人的权利。但是,慈善法同时还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7]该规定主要是避免捐赠人借助定向捐赠的形式,通过向利害关系人捐赠财产,既达到了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输送的目的,又达到了利用慈善降低税负的目的。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与捐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组织。当然,法律不禁止捐赠人向其利害关系人赠与财产,只是禁止通过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来实施,而且不能享受慈善捐赠应享有的税收优惠。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定向捐赠”做出如下界定: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为受赠人而进行的捐赠活动。

二、定向捐赠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定向捐赠是否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8]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捐赠人发起定向捐赠,可以通过把捐赠财产交付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在将捐赠财产分配给捐赠人指定的特定对象。捐赠人也可以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直接将捐赠财产捐给指定的特定对象。但不论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定向捐赠的受赠对象都必须慈善公益性的要求,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定向捐赠协议的签订

关于捐赠协议,《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9]《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10]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捐赠协议是否签订取决于捐赠人。但鉴于定向捐赠是一种指定特定对象为受赠人的特殊慈善捐赠,涉及多方法律主体更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该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根据是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又分为三方协议和两方协议。捐赠人如果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定向捐赠,应该由捐赠人与公益性社会团体、被指定的特定对象签订三方协议。在我国有些地方慈善机构专门就定向捐赠进行了规范,如广州市慈善会规定定向捐赠接收程序包括:定向捐赠意向确认;定向捐赠业务审批;定向捐赠协议书签订;捐赠人按定向捐赠协议书规定时间,将捐赠财产捐赠给市慈善会;市慈善会收到定向捐赠财产后,由基金部向捐赠人开具与捐赠财产金额相符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11]捐赠人如果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直接向符合要求的特定对象进行捐赠,应该由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双方定向捐赠协议。双方定向捐赠协议最核心的内容应该是捐赠款项的用途,比如某捐赠人与某高校达成了捐建图书馆的定向捐赠协议,该捐赠财产必须用于该高校建图书馆,不能挪作他用。

(三)定向捐赠的税收优惠

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12]《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13]定向捐赠是由捐赠人指定了受赠人而实施的慈善活动,属于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定向捐赠依据相关法律享受慈善捐赠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毋庸置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过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定向捐赠,由该公益性社会团体负责开具税前扣除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票据;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定向捐赠,则由受赠人负责开具或协助捐赠人获得税前扣除的相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新冠病毒疫情下的定向捐赠

在新冠病毒疫情下,相对于社会机构或者企业以及爱心人士积极踊跃捐款捐物为抗击疫情奉献自己力量的慈善热情,作为湖北省内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物资主力的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很多医疗机构的医疗防护物资的极度短缺,另一方面由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能力不足、效力低下造成了捐赠物资的堆积。甚至还出现了“没有直接参与抗击疫情、疑似‘莆田系医院’的武汉仁爱医院获赠1.8万只N95口罩,而同时战斗在抗疫一线医院的武汉协和医院只获赠3000个口罩”不合常规的事件。

在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的过程中,特别是“莆田系医院获赠1.8万只N95口罩”事件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中,越来越多的认识到,为有效地应对疫情,应该积极探索一些有助于高效调配救援物资的路径,让爱心尽快到达疫情防控一线。真正点对点的定向捐赠不但能更充分地尊重捐赠者的慈善意愿,而且能有效克服新冠病毒疫情下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的人手不足、接收调配效率不高的问题。定向慈善捐赠方式还有透明化、社会化、灵活性等诸多优点。因此,定向捐赠成为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中认可度较高的一种捐赠方式。为适应抗击疫情形势需要,武汉市红十字会与2020年1月30日发布“6 号公告”对定向捐赠流程做出了调整: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医院,可直接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对接,确认后可直接将物资发往受捐单位,物资先供应给医院,如果能够在防疫一线工作中使用,医院再向红十字会补报手续。[14]为了更好地落实抗击疫情中定向捐赠中的税收优惠问题,国家财政局、税务总局于2020年02月14日联合发布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来办理税前扣除事宜。[15]

定向捐赠在拥有很多优点的同时,也存在违背慈善公益性宗旨的风险。现代企业体系中,企业之间存在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等关联关系。如果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定向捐赠,则捐赠企业不但能赚取良好的社会声誉,还能通过定向捐赠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在积极倡导和鼓励捐赠人采取定向捐赠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律规制,做到依法定向捐赠。为更好地规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定向捐赠,民政部发布指引:疫情期间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接收以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的定向捐赠。[16]

 

[1]《莆田系医院获赠1.6万个N95口罩 湖北红十字:在核查》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0-01-31/doc-iimxyqvy9276597.shtml.

[2]《莆田系医院获赠更多N95口罩?湖北省红会称部分物资系定向捐赠》,《南方都市报》,2020-01-3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5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0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9条。

[11]《广州市慈善会定向捐赠管理规定》http://www.gzcf.org/WebSite/ShowNews/506/11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80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14]《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http://www.wuhanrc.org.cn/info/1003/2630.htm.

[15]《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http://www.ce.cn/cysc/ztpd/2020zt/zc/gj/202002/14/t20200214_34264577.shtml

[16]民政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2020-02-14 17:44。http://www.mca.gov.cn/article/xw/tzgg/202002/20200200024510.shtml.

 

王涛,法学博士,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聊城大学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山东高校慈善文化研究基地研究员。

2020-03-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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