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募捐?还是求助?抑或其他?——医疗机构请求捐赠公告性质评析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网络慈善募捐和社会捐赠随着湖北省和武汉市医疗防护物资的告急拉开序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特别引人瞩目的现象,其性质有待于澄清,就是包括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儿童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湖北第三人民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率先分别向校友和社会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平台发出公告接受医疗防护物资捐赠,后来扩展至武汉市周边地区,湖北省几十家医院发出同样的公告,再后来其他省市也有类似公告。这类公告一般发布于抗击疫情较早的时期,后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防护物资得到了基本满足,就少见了。那么多的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发出请求捐赠的公告,是面向社会的求助,还是面向社会的公开募捐活动,还是仅仅为潜在的捐赠者提供需求信息,容易产生混淆。因为,从外观看,大多数医院的公告行为与慈善法所称慈善募捐有一定相似性,都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与社会捐赠相关联。当然,也有个别医疗机构是面向校友,但是估计也不会拒绝社会捐赠,也可能有校友外人士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信息实施定向捐赠。如果是仅仅为潜在的捐赠者提供需求信息,其行为具有正当性,而如果是公开募捐,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涉嫌违背《慈善法》关于慈善募捐的规定。如果是面向社会求助,则值得商榷。澄清其公告行为的性质,不仅有利于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疗机构能够放心、正确地行使权利,发挥自身救死扶伤的天职,也有利于我国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制度的完善。不过,上述医疗单位的公告行为是面向社会的公开募捐?还是单位求助?抑或仅仅为潜在捐赠者提供需求信息的界分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首先,这一现象的根源是救治新型冠状肺炎感染者的紧急性、不得已的境况,以及社会捐赠的实际。2020年1月26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476号),指定了湖北省和武汉市包括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在内的五家慈善组织作为慈善捐赠的接收单位。且不论为什么要指定个别慈善组织统一接收,而不是所有合法慈善组织都可以接收,其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医疗机构作为实际需求者不能直接接收慈善组织和社会其他主体防控物资的捐赠则是十分明确,即使定向捐赠也必须通过指定的慈善组织。医疗机构,一方面有赖于定向捐赠,一方面有赖于当地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笔者猜想,向社会或校友求助的医疗机构不会是一开始就想到要面向社会发出公告的,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先向湖北省或武汉市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如防控指挥部、卫健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申请应是最合理的做法。湖北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之时信誓旦旦声称“我们的物资储备和市场供应是充足的”,但他说的是“应“,而不是实际情况。定点医院医疗防护物资频频告急,不仅影响到新型冠状肺炎感染者的救治,也影响到医护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据来源于网络的消息,至2020年1月30日,武汉协和医院医疗物资即将告罄,冲在抗疫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已经没有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必备医疗资源,其他多家医院也面临同样的困境。另外,也出现了耐人寻味的怪现象,主力定点收治机构协和医院只收到3000只口罩,而非定点医院的武汉仁爱医院和天佑医院却收到了共计3.2万只口罩。另外,上述医疗机构当时也无法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医疗防护物资。事实上,当时医疗防护物资在全国已经相当紧张,难以购买。至关重要的是,疫情爆发以后海内外的爱心人士有强烈的捐赠意愿,但由于大多缺乏专业知识,所捐物资未必符合实际需求。如果所捐物资不符合医疗防护的需要,既占用有限的空间,又浪费宝贵的时间,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医疗机构有必要向有捐赠意愿的爱心人士提供准确的需求信息,实现有效捐赠。

  其次,通过上述根源的分析,上述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公告包含有向社会求助的意味。总结前述医疗机构所以发出接受捐赠的公告,至少基于三个事实,一是疫情早期医疗防护物资一度极端匮乏,严重影响到抗击新型冠状肺炎感染者救治活动的开展和医护人员自身的生命和健康;二是其他方便的途径无法解决上述医疗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三是海内外爱心人士和组织有捐赠意愿,但专业性不足。从前两个事实来看,无疑有向社会求助的性质。有的媒体在报道中使用的是“求助“的说法,甚至使用了”求救“,但是从法律角度,尚无”单位求助“的概念。在一些地方慈善法规中涉及到了个人求助问题,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该条同时规定了求助人的责任。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涉及”单位求助“的问题。当然,实践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单位遇到一定困难是有可能向个人或其他单位求助的,但其是典型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社会法或慈善法规范的事项。任何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请求他人自愿、无偿为自身提供财物或服务,乃属于募捐,为慈善法所禁止。为什么个人面向社会求助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畴,但也不为法律所禁止,并且有的地方慈善立法规范了个人求助?因为个人求助是自然人所拥有的在其本人或家人遭遇困境时向社会或不特定的人发出求救的固有权利,是弱者社会救助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社会救助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一种,①虽然不属于慈善法调整的范畴,但与慈善法有着密切的关联。反观“单位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遭遇困境难以克服之时可以依法通过解散、破产、合并等最终方式得以解决,与慈善法无直接关联关系。

  抛开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如本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早期遭遇的医疗防护物资极端匮乏又难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情形,是否应当拥有向社会求助的权利?笔者认为,不可。因为上述医疗机构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形下发出的具有面向社会求助性质的请求,在一定意义上是偶然事件,尚不足以启动立法赋予其相应的权利。

  第三,上述医疗机构虽然没有慈善募捐资格,但有权获得公益慈善捐赠,同时合作募捐难以实现其医疗防护物资的需求。《慈善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救助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公益活动属于慈善活动。上述医疗机构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行为已经不是日常的医疗活动,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政治性。尽管可以认定上述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属于慈善法上的慈善服务,但是上述医疗机构并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募捐,可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法》明确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违者将依法受到一定处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至于定向募捐,非慈善组织是否可以进行?不可,非慈善组织不可以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因为,如上所述,定向募捐是慈善组织开展募捐的方式之一。当然,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不属于定向募捐。

  从捐赠的角度来看,上述医疗机构有权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接受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了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可以依照该法接受捐赠。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没有规定主动向社会募捐的问题,而仅仅规定了捐赠和接受捐赠。从语义上,“募“和”捐“相比较,”募“是指”劝募“的意思,通过劝说、宣传等方式来进行慈善财产的募集,而”捐“与”赠“的含义基本相同,二者常常合并使用,是指一方将其所有或可支配的财产、货币或者其他权利无偿给予另一方的行为。

  上述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呢?我国慈善法不允许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但是也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慈善募捐开辟了一条途径,即基于慈善目的,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进行慈善募捐。但是,上述几家医疗机构在医疗防护物资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募捐以满足自己医疗防护物资的需要,实际难以做到。 一是被指定接收捐赠物资和款项的那五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慈善组织已经忙得焦头烂额,恐没有精力与医疗机构合作。同时,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在合作募捐的情况下由慈善组织开展并管理募得款物,也就是说,即使合作募捐,募得款物也无法直接供应合作的医院,并且其他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根据民政部第476号文也必须将募得的防控物资由指定的五家慈善组织接收,不能擅自交付急需防控物资的医院。

  那么,上述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公告到底是不是募捐公告呢?还需从公告本身予以仔细观察。从上述医疗机构公告的信息内容来看,大致相同。其中,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发出的是“接受校友捐赠公告”,估计他们也不会拒绝来自校友群体以外的捐赠,至于是否有校友之外的主体受公告影响实施了定向捐赠,不得而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在“接受校友捐赠公告”中就明确表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公告标题一般使用的是“接受社会捐赠”、“接受爱心捐赠”、“急需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物资“的表达。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主动发出接受捐赠的公告,无疑符合募捐的外在形态。关于公告目的则普遍说得十分简洁,即”更好地救治病患“ ,基本没有更多劝募话语。当然,当时疫情之严重,医疗防护物资之缺乏经过各种媒体的宣传报道似乎已经无需赘言。由于武汉市是全国疫情的中心,也是全国慈善力量捐赠财物最主要的目标地区,上述医疗机构即使不主动募捐,仍然会有无数爱心主体试图向其实施捐赠。当然,究竟有多少爱心主体联系各家医院表示捐赠意愿,笔者没有调查。根据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会捐赠款物公告第1期(1月22日00:00—1月24日14:00) 公布的数据,社会捐赠现金总人次11578人,累计接受总金额13786152.90元,同时接收大宗医疗防护物资。如果五家指定慈善组织收到的捐赠款物累加在一起,数额肯定更加巨大。这说明当时海内外已经掀起向疫区捐赠款物的热潮,加之上述所说原因,定点医院对于公益慈善捐赠的范围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明确提示也存在一定必要性与合理性。通观上述医疗机构的公告,需求物资清单和需求物资的标准是公告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其发布公告的目的,准确地说是告知社会上拟捐赠者提供需求范围内的物资,并且提供的物资需符合特定标准,不是募集资金和普通物资。

  综上所述,上述医疗机构发布的接受捐赠的公告虽然符合了募捐的外在形态,但从实质上尚不能轻易认定为慈善募捐,同时也有向社会求助的含义。从整体来看,接受捐赠的公告是上述医疗机构自身需求信息的广而告之。

(李永军,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高校慈善文化研究基地研究员)

 

①余少祥.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04—205.

2020-03-0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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