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关于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的一点思考
关于我国儿童福利立法的一点思考
儿童福利立法是社会福利立法的重要构成,也是国家保护儿童权利、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支撑。当前,我国儿童福利现行立法存在体系碎片化、新兴领域留白、福利保障范围狭窄等问题。本文以我国儿童福利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宪法》等现行法律规范,通过比较域外立法模式,提出构建“基础法律 + 专项法规+ 实施细则”的三级立法体系,重点推进《儿童福利法》单独立法,完善核心制度,建立覆盖全年龄段、全生命周期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强化立法与相关政策的衔接,为儿童全面发展提供法治化保障。
一、我国儿童福利立法存在的问题
《宪法》首先确立了儿童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儿童福利立法奠定基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则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保障儿童家庭权益;刑法修正案优化了针对儿童的宽大处理条款、增设相关罪名并提升刑罚力度;《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专门立法方面,2015 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权利与国家保障责任;2012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维度规定权利保护;同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正教育作出详细规定。非专门性立法中,《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也是儿童福利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儿童福利立法属“问题导向型”,缺乏系统顶层设计且涉及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多通过部门立法强化自身权责,导致跨领域问题缺乏统筹规范。同时相关福利内容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仅《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福利保障”专章,其余多为零星涉及且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低,缺乏统一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律整合规范。
其次,网络环境下儿童隐私保护、人工智能时代儿童数据安全等新兴领域研究滞后。儿童个人信息在网络活动中被大量收集,但相关法律规范薄弱,平台未充分履行告知与同意义务,信息泄露后追责机制与界定标准缺失;人工智能场景中,儿童数据收集、使用等环节隐患多,缺乏专门法律规定,数据滥用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我国儿童福利仍属狭义范畴,以解决特殊群体“生存危机”为核心,覆盖对象有限,单亲家庭、电竞少年等新问题群体被排除。同时,存在“重生存轻发展”弊端,财政支出中生存型支出占比68.3%,发展型仅22.7%;保障内容断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无通货膨胀动态调整机制,罕见病儿童保障不足,学前及职业教育支持欠缺,城乡儿童数字技术普及不均衡。
二、国外儿童福利立法概览
英国是最早以立法保护儿童权益的国家,1833年《工厂法》限制童工劳动时间,1870年《初等教育法》保障教育权益;1989年《儿童法》整合分散条文,构建系统保护体系,确立儿童福利核心地位等原则;2004年《儿童法》扩大保障主体,2017年相关法律促进多部门合作,2023年推进社会护理改革,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法律。
美国儿童福利立法始于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法》中的《失依儿童补助方案》确立国家对失依儿童的保障责任,后经修改扩大覆盖范围;《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调和法》推出《贫困家庭临时补助计划》,强调有条件临时救济与家庭责任,形成国家与家庭双重保障体系。此外,《儿童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等在产品安全、网络隐私等领域提供保障。
日本二战后形成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法》《儿童宪章》《儿童抚养津贴法》等为亚洲典范。《儿童福利法》界定“儿童”范畴,明确国家及地方政府责任,后多次修订适应社会需求;《儿童津贴法》逐步扩大补助对象并提高数额,还有多部法律全方位保障儿童福利。
三、我国儿童福利立法完善建议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儿童福利法作为基础法律,确立“儿童优先”原则,明确儿童福利为国家基础性公共服务,整合分散条款,涵盖生存保障、发展支持等内容,完善争端解决路径。中层完善专项法规与标准体系,借鉴域外经验,颁布多领域专项法规;基层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中央与地方设立专门机构,整合职能,确保法律落地。
其次,网络儿童隐私保护方面,借鉴美国经验出台专门法律,明确隐私范围,界定企业责任,要求获得家长明确授权并告知相关信息;分级处罚侵权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并奖励举报人。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方面,制定专门法律明确儿童数据特殊地位,规定收集者等各方责任,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并明确保存期限;建立数据共享审批制度,禁止用于无关商业目的,推动数据加密技术创新。
最后,转变立法思路,确立“发展型儿童福利”原则,在宪法中明确国家保障儿童全面发展的义务,将发展型福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受益对象涵盖所有儿童,特殊群体侧重生存权,全体儿童侧重平等权与发展权;构建“全生命周期”福利链,覆盖各成长阶段;加强财政支持,将儿童福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发展慈善信托与企业帮扶,创新服务模式,打造信息平台,实现从“生存兜底”到“发展赋能”跨越。
四、结语
本文指出我国儿童福利立法需从“碎片化保护”向“普惠型福利”转型,现行立法存在价值理念、制度设计等深层矛盾,如问题导向型立法为主、新兴领域空白、福利保障缺失等。破解矛盾需加快《儿童福利法》单独立法,弥补新兴领域空白,拓展保障范围,实现儿童福利全方位保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杨洁,聊城大学法学院2024级研究生
(原创作品,侵权必究)
- 2024-05-24
- 2024-05-24
- 2022-10-06
- 2022-10-06
- 2021-12-21
-
我中心杨道波院长、李永军教授参加第四届“法治体系与...
2025年5月24日到25日,第四届“法治体系与法治方法”专题论坛暨第二届动物法治论坛年会在上海政法学院举办,来自全国高校及部分实务部门的共计百余人参加了会议。本次年会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共同探讨动物法治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作为本次会议的发起单位之一,我中心杨道波院长...
-
我中心召开本年度科研规划全体会议暨学术指导座谈会
2025年5月15日下午,我中心召开聊城大学公益慈善法治研究中心年度科研规划全体会议暨学术指导座谈会,聊城大学法学院杨道波院长、王涛教授、李永军教授、孙洁丽教授,教师王爽、教师董淑婷以及2023级、2024级全体研究生参加本次会议。